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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企业中长期外债备案登记的审批条件及范围
发布时间:2024-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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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企业中长期外债备案登记的审批条件及范围如下:


一、审批条件

企业性质与资质

 申请企业需为我国境内依法成立的企业,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并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

 企业应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包括有效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机制。


财务状况

 企业近一年独立第三方会计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不能出现亏损;净资产回报率需高于5%,资产负债率需低于70%。

 成立时间不满一年的企业,若无法提供完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一般难以通过审批部门的核准或备案。


合规经营与信用记录

 企业应合规经营,具备良好的信用记录和还款能力。

 企业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包括但不限于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或者因涉嫌犯罪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依法立案调查的情形。


外债需求与用途

 企业需有合理的外债资金需求,且资金用途需符合相关规定。

 资金用途受到明确限制,除银行类金融企业外,不得转借他人,除非在外债审核登记申请材料中已载明相关情况并获得批准。


偿债能力

 企业需具备足够的偿债能力,确保能够按时偿还外债本息。


二、备案登记范围

债务工具范围

 境内企业及其控制的境外企业或分支机构向境外举借的、以本币或外币计价、按约定还本付息的1年期(不含)以上的债务工具,如境外发行债券、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等。


其他情况

 企业通过自贸区FTN账户借用超过1年的外债,需要办理企业外债备案登记。

 自贸区内银行支行的商业贷款,企业向自贸区内银行支行申请1年期以上商业贷款,若为离岸资金(本币、外币均适用),则需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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