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采用地域来源原则征税,即只有源自香港的利润才须在香港课税,而源自其他地方的利润则不须在香港缴纳利得税。简言之,即使在香港成立了有限公司,但如果公司业务利润并非来自香港,公司便可于申报香港利得税时,同时向香港税局申请“离岸收入”以豁免缴纳香港利得税。确定利润的来源地须根据有关个案的事实而决定,所以并无一个可以概括适用于各种不同情况的通则。利润是否于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是由利润的性质及产生有关利润的交易的性质所决定。所以香港公司在税务上应做出怎样的安排才能完全符合“离岸收入”之利得税豁免要求,香港税局并未有明确的规定。
一、离岸豁免---基本条件
供应商和客户均不是香港客商
订单的签署过程均不在香港发生;
货物未在香港发生报关、收发货等;
未在香港有实体的办公室和聘请香港员工;
未在香港政府留有任何经营纪录等。
* 备注:近来我们的案例反映对在香港本地银行进行大量大额信用证贴现对离岸通过率会有影响,但通过离岸帐户贴现没有影响。
二、离岸豁免---申请流程
做帐审计---将经审计报表与报告交税局提出申请---税务发出离岸问题信件---撰写回复信件及相关资料交税局---税局下审批结果
* 备注:整个操作流程关键点在信件的回复撰写,撰写过程需要公司提供详细的业务运作文件与解释(包括涉及年度的审计报告),整个过程一般是6-24个月,信件回复次数一般1-3次。
三、离岸豁免---申请次数与间隔时间
只要离岸公司的业务没有改变,在税务局的惯常做法下,申请离岸豁免一次便可,不需要每年都持续申请。若申请成功后,税局会视公司以后年度都是离岸,会不定时复查,以我们的经验来说,短则两年一次,长则十年以上都没有复查过。如公司的业务于某一年度有变更,只要在核数报告与税表上写清楚,税局就会再次出信询问新业务离岸性质,相当于需要重新申请离岸豁免。对于公司来讲,离岸经营是好的经营模式,所以如果公司确实属于离岸经营,而不管是否盈利(无营运除外),建议公司在次做账审计的时候就申请离岸豁免,因为税务局认为一家规范经营公司的营运模式不会随意更改,所以年申请成功几率远远大于以后做账审计再申请。
四、离岸豁免-申请离岸豁免的业务类型及关键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贸易收入
公司组织结构:包括员工名字、职位、职责;
产品:买的是什么产品,产品清单;
购货与销货:供应商与顾客寻找方法、议价方法(如邮件议价)、合同签订地点和负责,至少前5大供应商与顾客的交易金额、名称、地址及贵司负责职员(出差地点、时间、出差票据等);所有交易之协议、发票、合同、报关单或收发货单、信用证、保险、运输单据、电邮、传真等;
职员是否为香港公司或关联公司(如适用);库存地点(如适用);
收付款方式:T/T,现金往来,信用证或其他途径。
2、服务收入
公司组织结构:包括员工名字、职位、职责;
服务内容、服务职员(出差地点、时间、出差票据等)、服务地点(为判断收入来源地的核心要求,越具体越好,并附文件证明之类好)
服务费支付者的信息:名称、地址、与该公司联系方式等;服务合同与发票:签订的职员、何时签订、签订地点、签订方式(如邮件)等;服务费用计算标准;分包商(如适用):名称、地址、支付的标准与金额、服务内容、地点等;香港银行户口的信息。
3、工程收入
公司组织结构:包括员工名字、职位、职责;
工程地点、工程性质、工程进展报告、客户的名称、地址等;
工程合同、发票、工程收入明细表、结算方式等;
分包商(如适用):名称、地址、分包金额、提供的分包内容与地点等;
董事或雇员的差旅行程(出差地点、时间、出差票据等);
香港银行户口信息,收付款方式等。
五、离岸豁免---优缺点
1、优点:
如申请成功,便可合法利用香港税务条例,豁免缴纳离岸收入产生的利得税;减低营运支出及增加公司投资能力。节省税务支出,减低营运成本;豁免税款之资金可增强公司投资其他业务能力。
2、缺点:
申请结果要视税务局评估结果,没有百份百保证,若申报不成,须缴付香港利得税;
公司需要支付离岸豁免申请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