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中长期外债备案:政策解读与实操指南
太原中长期外债备案:政策解读与实操指南政策解读
《企业中长期外债审核登记管理办法》(第56号令)
该办法自2023年2月10日起施行,取代了之前的2044号文,成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针对企业中长期外债的主要监管规则。
明确了企业外债审核登记的监管方式,要求企业在借用外债前必须办理审核登记手续,并在首次提款前完成审核登记,获取《企业借用外债审核登记证明》。
外债定义和范围
外债是指境内企业及其控制的境外企业或分支机构向境外举借的、以本币或外币计价、按约定还本付息的1年期(不含)以上债务工具。
外债资金用途
外债资金使用应聚焦主业,有利于配合落实国家重大战略和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且不得用于投机、炒作等行为。
申请主体资质
申请企业必须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合规经营,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有合理的外债资金需求,资信情况良好,具有偿债能力和健全的外债风险防控机制。
实操指南提交申请主体
企业应由境内控股企业总部(总公司、总行等)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交申请报告。
申请材料
相较于2044号文,新增了提供承销机构出具的尽职调查报告和真实性承诺函,以及专业机构出具的法律意见和真实性承诺函的要求。
审核登记流程
审核登记机关在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对符合规定的审核登记申请出具《审核登记证明》。
如有需要调整的情形,如外债币种或债务工具类型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发生重大变化等,企业应在有关情形发生前向审核登记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事中事后监管
企业应在借用每笔外债后10个工作日内报送借用外债信息,并在《审核登记证明》有效期届满后10个工作日内报送相应的外债借用情况。
每年1月末和7月末前5个工作日内,企业应通过网络系统向审核登记机关报送外债资金使用情况、本息兑付情况和计划安排、主要经营指标等。
法律责任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借用外债的企业,审核登记机关将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公开警告等惩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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