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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长期外债备案的法规依据与办理要求
发布时间: 2025-02-06 09:24 更新时间: 2025-02-06 09:24

中长期外债备案的法规依据主要来源于《企业中长期外债审核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6号),该办法自2023年2月10日起施行。在此之前,相关管理规则是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企业发行外债备案登记制管理改革的通知》(发改外资〔2015〕2044号)所规定。

以下是根据《企业中长期外债审核登记管理办法》及相关配套文件总结出的办理要求:

法规依据
  • 《企业中长期外债审核登记管理办法》:明确了境内企业及其控制的境外企业或分支机构向境外举借的一年以上债务工具的审核登记管理。

  •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包括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

  • 办理要求
    1. 适用范围:

    2. 境内企业及其控制的境外企业或分支机构。

    3. 以本币或外币计价,按约定还本付息的一年期以上各类债券、融资租赁及商业贷款等债务工具。

    4. 申请主体:

    5. 由企业控股企业总部(总公司、总行等)向发改委提交申请报告。

    6. 子公司或孙公司在特定情况下也可作为申请主体,具体情形需进一步澄清。

    7. 提交材料:

    8. 申请报告及相关证明文件。

    9. 承销机构出具的尽职调查报告和真实性承诺函。

    10. 专业机构出具的法律意见和真实性承诺函。

    11. 其他必要的补充材料。

    12. 审核流程:

    13. 国家发展改革委在收到备案登记申请后,在规定时间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在外债总规模限额内出具《企业发行外债备案登记证明》。

    14. 对于已获得的发改委外债备案登记,在新办法实施后仍然有效,无需重新办理。

    15. 信息报送:

    16. 企业在每期境外债券发行/商业贷款提款结束后,需要按规定时限登录发改委门户网站“政务服务”频道报送借用外债信息。

    17. 风险管理:

    18. 遵守发改委针对外债的风险管理和事中事后监管有关规定,确保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安全性。

    19. 间接借用外债的规定:

    20. 对于“主要经营活动在境内的企业”通过境外关联公司进行融资的行为也进行了明确规定。

    企业在准备进行中长期外债备案时,应当仔细研究上述要求,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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