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体资格:
企业应是在北京合法注册并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各种类型的非金融企业和金融企业。若企业存在境外分支机构,需明确境内控股企业总部(总公司、总行等)作为申请主体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交申请。其中,“控制” 是指直接或间接拥有企业半数以上表决权,或虽不拥有半数以上表决权,但能够支配企业的经营、财务、人事、技术等重要事项。
经营合规性:
企业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企业的经营活动应符合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或者因涉嫌犯罪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依法立案调查的情形,并且企业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Zui近三年也不存在上述违法犯罪或被立案调查的情况。
资信状况:
信用良好:企业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近三年内未发生境内外债务违约且不存在处于持续状态的延迟支付本息事实,未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财务报表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如被出具保留意见,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的重大影响需已消除。
财务健康:企业需具备稳定的盈利能力和偿债能力,财务状况良好,例如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利息保障倍数等财务指标符合一定要求。对于优质企业,可能还要求近一年营业收入规模排名行业前五,且资产负债率等指标优于行业平均水平。
借款用途:
外债的借款用途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宏观调控要求,聚焦主业,有利于配合落实国家重大战略和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具体需满足不违反我国法律法规;不威胁、不损害我国国家利益和经济、信息数据等安全;不违背我国宏观经济调控目标;不违反我国有关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不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不得用于投机、炒作等行为。除银行类金融企业外,不得转借他人,在外债审核登记申请材料中已载明相关情况并获得批准的除外。
风险防控:企业具有健全的外债风险防控机制,能够对借用外债可能面临的汇率风险、利率风险等进行有效识别、评估和应对,制定合理的风险防范预案。
备案材料:企业需要准备完整的备案材料,确保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并符合相关要求。